2010年5月9日 星期日

欠債跑路 銀行不准先向保人追債

本資訊轉載自經濟日報新聞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楊毅/台北報導】
2010.04.27 08:59 am

立法院昨(26)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保障保證人「先訴抗辯權」。提案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,未來銀行等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「跑路」,而先向保證人追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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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因公司職務而擔任保人,未來一旦離職後,只要負任職期間的債務保證責任,修法精神為,不要讓保證人「公親變事主」。
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第746條、753條之2修正案,以及第746條附帶決議,大幅提升保證人權益,讓保證人能退居第二線責任。賴士葆強調,未來若完成修法,預期提升保證人權益外,並將使銀行在授信管控上趨於嚴格,解決信貸浮濫的問題。

賴士葆指出,根據現行民法第 746條文規定,允許保證人拋棄「先訴抗辯權」,也就是「拒絕還錢」的權利,實務上民眾向銀行貸款,或購車、買房時所簽署的定型化契約,幾乎百分之百都會要求立約人放棄「先訴抗辯權」,因此一旦債務人「跑路」後,債權人便可向保證人討債,保證人反而「公親變事主」。

因此他提案,刪除第746條中的「跑路條款」,亦即未來債權人必須窮盡一切方法找到債務人要求還債,除非債務人破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時,才能向保證人討債。

原本賴士葆認為第746條中關於「保證人得拋棄先訴抗辯權」的規定,相當不合理,建議一併刪除。但因法務部主張,對民法有過多限制,恐影響債權人權益及經濟活動發展,因此委員會協商後,賴士葆改提附帶決議,要求金管會應於3個月內修訂完成「購車、購屋貸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,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債務人求償,以保障保證人權益。

賴士葆說,他曾接獲民眾陳情,因擔任公司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職務關係,而無償為該公司作保,但離職後,卻無法終止保證關係。他因而提案增修第753條之2,即未來擔任法人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,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,只要負任職期間的債務保證責任,離職後保證人身分自動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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