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

稅務問答/企業促銷贈品 免開統一發票

【經濟日報╱新化訊】
2010.05.26 03:45 am

仁德鄭先生來電詢問:其任職公司最近有推出抽獎贈送贈品促銷活動,送出贈品要不要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?

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: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規定,營業人以其產製、進口、購買貨物無償移轉他人,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,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,為簡化作業,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贈送樣品、辦理抽獎活動贈送獎品、銷售附送贈品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,所贈送物品及免費換修零件,除應設帳記載外,可免開立統一發票。

沒有留言: